(一)承租要求
1.租赁标的仅用于养老服务及相关延伸服务(以相关部门审批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基础医疗、社会养老、托老等领域,禁止用于养老服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以出租人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禁止转包、禁止以联营、合作等名义谋取不当利益。
2.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3.交易完成后,承租人应依法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严格按照建筑、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提供服务,同时,需建立健全经营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4.承租人因变更、终止等原因需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应提前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涉及老年人安置的,须依据服务协议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同时报民政部门备案。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人出资添置的可移动资产、物品,由承租人自行搬离,因使用形成的添附物,承租人应负责拆除并恢复原状。若未搬离或拆除,视为放弃所有权,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丢弃、变卖等),处置收益归出租人所有。同时因搬离,拆除等产生的费用,从处置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承租人负责承租标的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转租、出借、处置承租标的,不得以承租标的
名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
7.******消防、环境卫生等相关事项。
8.承租人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主动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重大情况。
9.如因政策调整、情形变更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移交
(1)合同签订且付清全部应缴费用后10日内,出租人向承租人移交标的。
(2)移交后,承租人负责标的原有固定资产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出租人定期检查房屋及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承租人须配合整改。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办公室、会议室部分延期期限预计为1-3******服务中心延期期限预计为6个月,在此期间由出租人无偿使用。
11.征地拆迁处理
******居住人员进行转移和妥善安置。
(二)特别申明
1.意向承租人须自行到项目所在地踏勘现场,阅读本挂牌公告,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包括潜在瑕疵),并详细测算。报名即视作知悉同意公告及交易规则,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2.本中心对标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参考性说明,不构成对品质、权属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不作为法律依据或移交凭据。
3.本挂牌公告设定的承租资格及相关条件,最终以出租人的解释和说明为准。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需变更合同的,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补充协议》前,须严格履行原合同。因变更合同需暂停服务的,应于暂停前90日提交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2.合同解除:无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3.出租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拖欠租金90天以上;
②发生影响恶劣事件或利用政府名义谋求利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③提前违规收取服务费、向老年人集资、高价售卖保健品等损害老年人利益的;
④服务质量差,多项指标不达标,入住老年人满意度低于50%的。
4.合同终止:双方应在合同终止90日前向主管部门和出租人提交合同终止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出租人不予任何补偿。
|